套餐合约是霸王合同的
一种表现形式
2013-06-14 02:30:08
□山城区 智水
当月流量未用完过期作废虽然是套餐合约规定,但是该合约是电信运营商预先设计好的套餐,消费者没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的份儿,这种合约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是在强人所难。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约无法做到合理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套餐合约是霸王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消费者的不公。
再说,套餐流量是手机用户自己掏钱购买的,自己理应享有套餐余额支配权。退钱可以,如果不退钱的话,移作下月使用也行。个人未多用他人资源,通信运营商也没有什么损失,这种套餐合约完全没有必要存在。所以说当月流量未用完过期作废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