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04版: 晨报04版
          

街上偶遇失窃电动车
被盗4个月后失而复得

  晨报讯(记者 贾正威)7月份停放在小区内的电动车失窃,4个月后,在路边偶遇”一辆“一模一样”的电动车,经过仔细辨认,这辆电动车确实为自己丢失的电动车。11月22日,家在山城区的刘女士拨打本报热线,讲述她电动车失而复得的新鲜事儿”。

今年5月份,刘女士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然而只骑了两个月,电动车就在小区内失窃,刘女士随即报警。

11月22日,刘女士外出办事,途经山城区红旗街某宾馆附近时,看到一辆电动车“似曾相识”。电动车上一道裂痕更是引起了她的注意。

“我买来电动车后曾经摔了一下,在车身上留下一道裂痕。”刘女士说,而这辆车的样式、裂痕的位置和她被盗的电动车一模一样,等到这辆电动车现在的“女主人”出现后,刘女士对其进行询问,这位“女主人”承认该电动车是其丈夫花了1000元钱买来的赃车。

刘女士报警后,警方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让刘女士出示了买车时的各种材料,根据购买时登记的发动机号,确认该车确实为刘女士四个月前丢失的电动车,并将在近日手续完成后将电动车归还刘女士。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