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06版: 晨报06版
          

某公司业务员
挪用货款不还 获刑3年半

  晨报讯(记者 郭坤)某公司业务员王某,本应将收回的货款16万元及时交回公司,然而其将该款挪作他用,直至案发也未能退还公司。日前其被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王某系某公司驻郑州业务员,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其将收回的公司货款16万元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及个人消费支出,一直未交还公司。公司财务部门数次催要,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引起公司领导怀疑,该公司随即报案。在证据面前,王某对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由于钱已花完没有能力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挪用资金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娄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