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07版: 晨报07版
          

情人和另一名副镇长有染,这个副镇长急了眼
群发隐私短信致情人自杀
事发河南巩义 死者家属提出自诉要求追其刑责
21个月后法院受理 目前涉案者仅被行政记过

  因为感情纠纷,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一副镇长长期、多次给自己的情人、情人的丈夫、与情人有染的另一名副镇长及10多名其他镇领导发短信,“揭发”情人的作风问题,最终导致情人自杀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拒绝。之后家属到法院对群发隐私短信的副镇长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侮辱罪等刑事责任,但法院迟迟没有受理。

13日上午,记者获悉,案发21个月后,巩义市法院最终同意立案。目前,发短信的副镇长仅被行政记过。

[事件还原] 女社保所长 开煤气自杀

  2012年4月9日9时许,家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的李杰(化名)的手机忽然收到一条短信:“贵单位一Z姓领导和C姓女下属好了,好几年了,女方老公知道后到单位发生拉扯打斗,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这样的领导,群众还需要吗?”

当年3月以来,李杰的手机不断地接到短信,内容都是说李杰在当地担任社保所长的妻子陈琳(化名)与上司有染,有时候一天就能收到三四条。这次的短信,北山口镇及河洛镇10多名领导的手机都收到了。

当日中午李杰回家,发现妻子倒在房间的地上,煤气阀开着,煤气不断溢出。

李杰将妻子送到医院,14时许,医生告诉李杰,他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杰及闻讯赶来的陈琳家人随即报警。

当地副镇长 群发隐私短信

  巩义市警方经初步调查后告诉李杰,陈琳是煤气中毒死亡,属于自杀。

31岁的陈琳是北山口镇社保所的所长。警方发现了她的遗言:请一定要找到害人的人,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伤害这么多人!

警方发现,2012年3月份开始,陈琳频繁收到来自两个手机号发来的短信,内容均称她与北山口镇某领导有不正常关系,其中一个号码在4月9日上午群发了短信。

陈琳死后第二天,警方找到发短信的人——北山口镇副镇长王明(化名)。

现年33岁的王明,2009年9月到巩义市北山口镇担任副镇长。

短信里提到的“Z姓领导”赵亮(化名)现年34岁,2003年10月在巩义市市委办工作,2007年6月调入北山口镇,担任副镇长职务。

事发后巩义市纪委组成了调查组。纪委出具的材料显示,副镇长王明称,因为工作关系与陈琳熟悉,2011年1月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2年2月的一天,他发现陈琳手上、胳膊上有伤,陈琳说是被赵亮打的。纪委调查期间,赵亮承认,他和陈琳也是情人关系。

“我当时脑子一热,就有了发短信把事情公开化,然后我俩就可以在一起的念头。”王明交代。

频繁接到短信 死者“不想再坚持”

  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副镇长王明表示他从2012年3月开始,分别给死者陈琳、死者的丈夫李杰、副镇长赵亮及其妻子不定时发送短信,内容都是说死者与赵亮有婚外情,并多次表示将把这样的短信再发给纪委和组织部领导。

死者的父亲向记者出具了短信内容。记者看到,短信发送不定时,进入4月份后开始密集。

4月4日、4月5日分别发了3次,最早是6时,最晚是23时。短信里多次威胁陈琳:“明早八点半群发开始,先给当事人说下,做好心理准备啊,不能看到当时的场面,很遗憾。”

陈琳曾多次问对方是什么人,到底要干什么,还规劝对方不要伤害其他人。

王明并没有就此停手,反而将事情扩大开来。4月9日8时53分,陈琳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一会儿该你们了。”

9时许,正在北山口镇政府会议室里开会的镇领导们的手机纷纷响起,出现了上文中的短信内容。

此时身为副镇长的赵亮也在会议室里,他也收到了短信。轮到他发言时,他竟当众宣读了此短信,被领导喝止。

散会后,赵亮给陈琳打电话称自己在联谊会上宣读了短信内容,并称要去找王明,要杀了他。当时陈琳还替王明辩解,称短信肯定不是他发的。

陈琳留在电脑里的一份记录显示,当日9时35分她写道:好累,好累,不想再坚持了,没人相信了,没理由再坚持了。9时45分她写道:你到底是谁?你想干吗?真相是什么?

[纪委介入] 俩涉事副镇长 均被行政处分

  此事引起当地纪委关注,经过纪委调查,巩义市纪检委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因赵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有妇之夫,违反社会公德,长期与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错误,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日,纪委认定,王明身为领导干部、有妇之夫,违反社会公德,长期与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私自多次群发恶意短信,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9条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北山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事发后赵亮一直没上班,王明也借调到郑州市工作,拨打两人手机均未有人接听。

[立案艰难] 事发21个月后自诉案终受理

事发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但警方均未受理。

承办此案的刑警中队朱队长表示,警方调查结论是陈琳系自杀,不是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家属可到法院提起自诉。

朱队长表示,虽然事后他们调查找到了发短信的王明,但案发后一个星期,巩义市纪委介入,他们就将案件移送给了纪委部门。

  陈琳的家人于2012年4月和2013年5月两次向巩义市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侮辱罪等刑事责任。

死者的父亲称,2012年4月24日,法院通知他说不能立案,因为纪委不移交证据材料,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所以不予立案。

“我们到公安局要王明发短信的证据,公安局说移交给纪委了,到了纪委,纪委又说我们无权看,必须到法院起诉,然后让法院来调取,到了法院,法院说我们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死者的父亲说,2013年5月30日,他再次起诉,巩义市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13年12月23日,死者家人和代理律师王永杰第三次向巩义市法院递交上诉状,法院收下了材料,表示将于15天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

2014年1月13日上午,记者从王永杰律师处得知,在案发21个月后,法院终于立案。

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蔺文财告诉记者:“王明对死者的个人隐私用短信群发的形式公开,是公然进行的,主观上又直接故意,受害人已因此自杀,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构成了侮辱罪的要件。”

他介绍,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