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万元存款蒸发
储户反成诈骗犯
2015-01-27 23:58:07
张净10余年前在某银行存了4笔款,共约124万元,让他想不到的是,存款“失踪”了。2006年,他状告该银行反被刑事立案,张净以诈骗罪获刑4年。最高法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到这一离奇案件,储户出狱4年后终获无罪判决。
高额利息诱导下,储户存款约124万元
张净,1943年出生,四川成都温江人,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退休后创办了一家塑钢管道公司。2001年初,公司副总经理黄志忠找到张净,称朋友开厂需资金帮忙,可给付高息。张净考虑到私人借贷后资金的安全性,并未同意。后来,黄志忠称对方有银行的朋友,可通过存折抵押贷款,存一贷三,只需要张净把钱存到这家银行,就可帮朋友获得贷款。
张净事后获知,重庆梁平县人陈天明想开啤酒瓶厂,找到从事民间融资的雷锐(四川绵阳人)。雷锐通过另一民间融资人宁凤山认识了黄志忠,并从黄志忠处得知张净手中有资金。
在高额利息的诱导下,张净同意将多年的工资、奖金和分红等存到对方指定的银行,但为安全起见,他要求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一年内还本付息;对于资金如何使用,他不予过问。对方同意由银行出具承诺书。
2001年5月25日,张净携款38万元来到梁平,按约定存入了指定银行。当天,他得到了对方按30%年息给付的11.4万元利息,以及盖有该银行“营业部业务公章”的银行还款承诺书。
之后的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4月,张净又3次以自己或妻子陈登贵的名义到梁平继续存款。4次相加,累计在该银行存款约124万元。
银行会计收好处费,划转存款给他人
2002年,第一笔38万元存款到期后,张净便持存折和承诺书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并以“正在调查”为由拒绝支付。
原来,向张净引资的陈天明、雷锐通过熟人认识了该银行会计蓝振贵。他们向蓝振贵表示,要将引来的资金存入银行,由他负责办理银行卡、存取款等相关业务,并给他资金总额2%的好处费,蓝振贵表示同意。张净的38万元到账后,蓝振贵就以张净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将其存款数次划转或取现,账上最后仅剩5块钱。
张净多次找银行取款无果,而引资一方的雷锐等也表示无力支付。2005年6月,张净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还本付息。
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方面明确告知其存款被职工蓝振贵划转或取走,银行对此并不知情;张净手中的承诺书上的印章是伪造的,银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储户出具这样的承诺书。
张净坚持认为:“钱是存在银行的,无论如何银行应该赔偿。”在法庭主持下,张净与该银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张净在收回38万元存款本金后,放弃利息并撤诉。
该银行通过梁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向蓝振贵、陈天明、雷锐等人追回了38万元,付给了张净。
向银行追讨存款,储户反被指控诈骗
以张净妻子陈登贵名义存入该银行的两笔共71.92万元存款也同样被划走。2006年3月,陈登贵委托小女儿张爱莲为代理人,向该银行追讨存款。
诉讼过程中,该银行向当地警方报案称“遭遇诈骗”,警方介入调查。梁平县法院裁定民事诉讼中止审理。
2006年9月8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的公司办公室,63岁的张净被4名梁平警察戴上手铐抓走,并被送往梁平县看守所。次日,警方以张净涉嫌“协助”蓝振贵、陈天明等人取走其存款为由,将其刑拘。
在看守所里,警方先后提审了张净十七八次,让他交代如何串通转走存款诈骗银行。
张净在10监室意外捡到一张串供字条儿,是关押在11监室的蓝振贵写给关押在9监室的雷锐的,约定在法庭上一起指认是张净告诉了他们密码。
储户被判有期徒刑4年
2007年10月,梁平县法院判决张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将存款密码泄露给蓝振贵,采取同意、协助他人支取其存款,然后起诉银行赔偿的手段,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未遂”,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案的蓝振贵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陈天明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雷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储户的刑期最长。
张净不服有罪认定,提起上诉。2008年4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案件审理中,张净的辩护律师黎耘提出了“认定张净犯有诈骗罪的证据(告诉了蓝振贵存折密码)自相矛盾,无法查实”、“妻子起诉银行,跟丈夫无关”等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张净随后被送往重庆三合监狱服刑,他在狱中多次提出申诉,其小女张爱莲甚至终结了经营多年的机电产品生意,一心为父亲跑官司。
储户出狱继续申诉
获4份关键证据
2010年6月8日,张净刑满出狱,他立刻走上了翻案的路途。他去梁平县法院,要求看庭审上没有露面的两张密码挂失和两张借记卡申请表。被拒绝以后,他又找来律师去调阅。
不久,张净到北京向最高法求援。“这些单据都是别人冒充我和妻子填写的。既然我向他人透露了密码,别人还用向银行挂失密码吗?”张净说,只要鉴定这4张关键性证据,就足以推翻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我透露了密码就不会有它们;有它们就证明我没透露密码给别人。”
最高法接待人员认为这个证据非常重要,但张净的手抄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就让他回去请重庆市检察院提供原件。
几经波折,张净终于获得了关键证据的原件。从2012年2月到8月,银行分4次提供了4张单据,张净又花1万多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这些单据没有一张是张净和其妻签名的。
重庆高院推翻原判
储户被宣判无罪
重庆高院2013年10月提审此案。2014年12月,重庆高院以“(2014)渝高法刑提字0001号”刑事判决书,重新裁决了该案。该院认定,张净主观上是为了追回自己存入银行的本金而不是为了占有银行的财物,原判决认定张净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其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实,该院终审宣判张净无罪。张净经过8年努力,终于换来清白。
[专家说法]
受害者获刑非常荒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对这起“储户获刑”案件保持了持续关注。
高一飞称,张净案能否成立,两个最关键之处在于“有无证据证实张净泄露密码和与他人串通”和“张净有没有配合的动机”。“从证据上看,张净夫妇均是银行的普通储户,他们的财产权利受到了他人侵害,是受害者,并非蓝振贵等人的同案犯,结果这个受害者还被判入狱,非常荒唐。”高一飞表示,张净要投入自己的100多万元现金,用并不隐秘的诉讼手段来诈骗银行的国有财产,风险巨大,且能够得逞的可能性非常小,违背了常理。
“张净案中,一、二审法官是如此轻率。”高一飞表示,审判冒着巨大的定性风险,证据也存在如此多的问题,缺乏内在联系,却用于“帮助”银行打击储户,这直接导致了无法定罪的储户成为了罪犯。
(据《长江商报》)
延伸阅读
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如何捂好钱袋子
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截至去年年底,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然而,被公认为十分安全的银行存款,近日却在多地频频“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义乌、南京等地也出现了储户存款“失踪”事件。
据了解,这些在银行消失的存款无一例外和所谓的高息揽储、贴息存款有着莫大关系。储户往往经人介绍,将大额存款存到银行获得贴息,而事实上,储户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
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资金掮客的推波助澜是主因,但储户的不理性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为了贪图高息,有的储户竟然签下“不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不开通网银权限”、“不能通存通兑”、“不查询”、“不得提前支取”、“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人朋友提起”的承诺书。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对银行储户而言,要明白国家是有法定利率规定的,如果去存钱的银行利率很不靠谱儿,说明可能不是正规存款,要注意辨识;对银行内部来讲,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出现内鬼。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很多储户理所当然地以为存款本身是存在银行的,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由银行负全责,这大概是不少储户敢于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去搞贴息存款的重要原因。对普通民众而言,千万别去碰贴息存款,不管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是违法行为,上不了台面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便以后存款保险正式出台,这种近似民间借贷的贴息存款,即使“失踪”了存款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
值得欣慰的是,监管机构已经关注到储户存款“失踪”的事件,并已开始着手调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银监会已经关注到此事,具体原因和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王兆星说,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因为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都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