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
退税条件放宽 免税条件收紧
2015-02-06 03:20:48
晨报讯(记者 李旭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更加简化,由原来的45条规定减少到30条。一些程序得到简化,一些条款对老百姓来说更宽松、更便利。
经销商报价纳入考量
新《办法》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此项规定较之前增加了经销商概念,使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也可作为最低计税价格的依据。
“那是不是在购车时,汽车经销商发票价格开得越低,计税价格就越低?”不少市民关心这个问题。
“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购车时如果发票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按照发票价缴税,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则按照最低计税价缴税,“就高不就低”。
新《办法》称,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但若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这多会涉及到新车。新车上市后,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加上经销商的优惠,购车人可能会以相对低的价格买到车。”该工作人员称,在这种情况下最低计税价格可以参考经销商开具的发票价格。
如果经销商开具的发票价格明显偏低,他们会根据车辆的情况进行市场价格调查,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退税条件放宽 免税条件收紧
原本对申请退税条件的规定是: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新《办法》对此的规定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
“不论是因为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只要退车都可申请退税。取消‘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公安机关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在退税后仍被使用的情况。总的来说,退税条件放宽了。”该工作人员说。
新《办法》收紧了免税条件,删除了“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等条款。
价外费用不再包括这些
新《办法》对价外费用的解释为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其中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此外,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补贴、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不再计入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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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市共征收
车辆购置税
2.38亿元
晨报讯(记者 李旭阳)2014年我市共征收车辆购置税2.38亿元,征收车辆2.64万辆,拉动消费26.68亿元。这是记者近日从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了解到的。
根据统计,2014年我市车辆购置税收入2.38亿元,同比增收2662万元,同比增长12.37%。
其中市区征收车辆1.7万辆,入库税款1.7亿元,两县征收车辆9312辆,入库税款6761万元。
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工作人员分析,2014年我市车辆购置税的收入增长快,汽车总体消费档次呈上升趋势,这说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车辆的消费欲望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与汽车市场百花齐放有关,高中低档丰富多彩的车型极大地满足了不同消费阶层对车辆的需求。“现在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明显加快,有的车主在购车一两年后就更换了档次更高的汽车。”这位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