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购房者的定金能要回吗
2015-08-12 22:37:44
近日,有读者向记者反映,他去年向某楼盘交付的2万元定金至今难以要回。
事件回放
张先生于去年5月份听信了某楼盘置业顾问“下月预售许可证就能下来“的说法,和开发商签订了“订购协议书”,并在该楼盘交付2万元定金。
可是一个月过去,张先生并没有等来预售许可证下发的消息。无奈之下,张先生几次找置业顾问催问预售许可证情况,回复的结果依然是等等。心灰意冷的张先生想到了放弃,就屡次找置业顾问,希望退还自己当时交纳的定金,但是置业顾问均以不给退为由拖延。
今年初,好不容易盼来了预售许可证,可是张先生听说因为手续的原因,即使签了合同,短时间之内也办不下产权证。这令计划年内收房装修结婚的张先生着了急。
但是已经被开发商打乱了买房结婚计划的张先生表示,他现在只想放弃在这儿买房的打算,把当初交的2万元定金要回来。那么张先生去年交纳的定金,法律上是否可以要回呢?
律师说法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称,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即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明知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订购协议书”且收取2万元定金的做法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在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购房者完全可以向开发商索要自己的2万元定金。如果开发商拒绝给付,则属于违约,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对此问题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司法解释确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补正的,补正期限是在起诉前。
本案中,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应认定已补正了合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如此时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开发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后期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张先生再主张要回2万元定金的做法,虽然情理上说得通,但是法律上不支持,也是难胜诉的。
温馨提醒
交定金前一定要看预售证。
房地产市场的下行周期内,房子难卖、客户难找的尴尬与中小房企普遍面临的现金流困境,让很多企业面临资金链与诚信的拷问。越在这时候,为了不让客户流失,一些不诚信的中小房企越巧立名目,对不知情、不懂法的买房者用尽套牢手段,也往往在这一时期内更容易出现违约纠纷案例。
本文中的张先生如果在签订协议前多问问身边资深人士,多去房产主管部门查询一下自己所认购房源的手续和状况(如是否被封闭抵押,是否存在开发商土地出让金部分欠缴、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买房时自然就少了几分盲目,不至于在稀里糊涂交纳了2万元定金后,错过了维权时机。
(据《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