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03版: 晨报03版
          

逛狗市遇上自己丢的狗
想领走却得掏600元

晨报讯(百姓热线记者 常凯)“前些日子俺家的小狗走丢了,没想到过了半个月我在狗市上见到了那条狗。我想将本就属于自己的小狗带回家,却要再花600元。”12月11日,淇滨区天润嘉城小区居民王先生致电百姓热线,讲述了他遇到的一件烦心事。

  据王先生介绍,他养那只小狗已经3年了,半个月前他在小区里遛狗时不慎将小狗弄丢了。事后,王先生想了不少办法寻找小狗,可都没有找到。直到12月10日,他和家人去逛狗市,意外地在一个摊贩处见到了那条狗。“连脖圈都没换,它的小腿上的毛少了一片,我一下子就能认出来。”王先生当时很兴奋,当他说明情况后,摊贩却称小狗是他从别人手中买来的,王先生要想领走小狗,就必须出600元钱。

  王先生和摊贩争执不下,但想想能找到小狗已经很不错了,王先生便自认倒霉,给了摊贩600元钱。事后,王先生越想越生气,明明就是自家的小狗,为啥还要再掏钱才能领回来?“如果小狗是被人偷走的,再被卖给收狗的摊贩,那摊贩的行为算不算收购赃物呢?”王先生问。

  就此,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表示,小狗是王先生丢失的,如果被他人捡到代为保管,对方保管或饲养小狗产生了费用,王先生在领回小狗时,对方可以向王先生索要这部分费用,王先生也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酬劳,这都是合理的。如果王先生的小狗是被人偷走再转手贩卖的,那么小狗就算是赃物,买卖双方都涉嫌违法,但这需要有十足的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