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只卖500元?
一男子为逃避执行恶意转让财产,法院判决其转让无效
2020-06-23 07:46:27
晨报讯(记者 窦煜东 通讯员 张辉)近日,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被告人为逃避执行,仅500元钱便将自己名下房产出售,最终法院判决将该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撤销,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孙某经常从事二手机动车买卖生意。2017年2月,孙某从陈某手中收购一辆近10年逾期未审机动车,后又将该车辆转让给其表弟孙某乙,从中得利600元。一周后,孙某乙开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认定陈某、孙某作为该车辆的转让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淇县人民法院对该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孙某乙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9万余元,陈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三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定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执行过程中,孙某的妹妹突然现身针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干警发现原来孙某为逃避执行,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其妹妹,孙某名下已无该房产,法院遂作出执行中止裁定。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法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恢复涉案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以明显低于本辖区房地产市场行情的价格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其妹妹,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导致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最终作出恢复执行的判决。若孙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该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强力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如债务人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在诉前、诉中等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已经转移、低价处理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