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检察机关反腐新模式:
披露案情不再遮遮掩掩
■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  ■开通微博发布要案信息

核心阅读

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反腐工作只做不说”,偶尔公布也使用“某某”代称,不披露真名……对这些老惯例,全国检察机关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反腐工作呈现出新变化:严查行贿犯罪,重大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常态化,重视“苍蝇”,敢打“老虎”。

□彭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报了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081件25240人,同比分别上升9.6%和5.4%;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794件8232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5%和2.3%。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中,出现了严查行贿犯罪、打破“只做不说”惯例等新变化。

  行贿犯罪成查办重点,克服“只重受贿”办案倾向

  “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这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时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但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

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来自最高检反贪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贿赂犯罪案件已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件数的56.3%,表明贿赂犯罪仍然易发多发。2013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克服“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倾向,4月24日,最高检反贪总局还明确了打击重点: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等。

  反腐提速,上半年查办地厅级以上干部渎职同比上升266.7%

  今年以来,我国反腐明显提速,纪检监察和检察两支反腐败主力军频频发布案件查处通报,大批贪腐官员落马。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1676人(含厅局级182人),同比上升32.3%,其中包括李春城、郭永祥等7名省部级干部案件,以及国家能源局副局长许永盛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厅局级干部案件。

而来自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统计数据更为惊人:今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303人,同比上升21.2%;其中地厅级干部33人,同比上升266.7%,包括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两起省部级干部案件,以及中央交办的一批厅局级干部要案。

  打破“只做不说”惯例,推动大要案信息公开制度化

  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有“只做不说”的惯例,偶尔公布,也使用“某某”的代称而不出现真名。但是这一惯例,在今年3月份最高检官方微博正式上线后被打破。

据统计,最高检官微开通以来,共发布了16件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大要案信息,以及13件由地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信息。这些通报将贪腐案件所涉罪名、办案流程、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公之于众,极大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为了规范重大案件信息发布,最高检7月份出台了《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对应当发布信息的职务犯罪大要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将省部级、厅局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均纳入信息发布范围。

  同时办法明确,发布内容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基本案情,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等。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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