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2016-10-10 22:24:30
秦淑云:
你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鹤人社监罚字〔2016〕第1号),对你作出罚款贰拾贰万柒仟陆佰肆拾叁元六角四分(227643.6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你自行来我单位领取上述文书。如不来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本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地址: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229号2402房间
联系人:牛队长、张队长
联系电话:3375002、3335110
特此公告。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