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法院推行鉴定程序前置制度缩短案件审判周期
2017-11-21 01:49:43
本报讯 (记者 窦煜东 通讯员 郭彩艳)近年来,山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提高办案效率的新途径。今年,该院推行了鉴定程序前置制度。
鉴定程序前置制度主要适用于健康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纠纷。启动诉前鉴定程序的,由立案庭确定专门的诉前鉴定文号,并将诉前鉴定材料转到诉前调解团队。诉前调解团队收到材料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组织双方就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该院技术科,按照委托程序移送有关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束后,技术科将鉴定意见及时移交诉前调解团队。诉前调解团队将鉴定意见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移交立案庭立案。
案件在进行鉴定期间,法官紧紧抓住解决矛盾纠纷的“缓冲”时间,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释明鉴定的风险和所承担的义务,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司法知识和司法工作经验,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使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和执行和解协议,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累。
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该院及时办理委托鉴定,确保委托程序及结果公开、公平、择优。
鉴定程序前置制度使当事人在诉讼前拿到鉴定结果,有助于当事人预测诉讼风险,放弃不必要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更容易促成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避免盲目立案造成案件在程序内搁置,使平均审理周期大大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