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房屋开发商
要求业主一把付清40年停车位租金
2013-12-13 03:22:17
家住新乡市人民东路公务员小区的刘女士最近一直在为自己的停车位奔波,开发商日前张贴的通知让她和其他业主难以接受。“开发商非要收40年的停车费,也没有给我们业主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12月10日,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家目前的车位已经用了五六年了,每年租金600元,一年一交。“突然之间让交这么多钱,开发商敢保证在这里待40年吗?万一他们拿钱跑了怎么办?”
“我们在小区住得好好的,都是每年交一次停车费,包括物业管理费,如今要一次性拿出2万多元租40年的车位,我不能接受。”该小区业主张先生也表示。
“我不可能把钱交给他们,40年之内的事谁能说得清,我要是不在这里住了,租下来的停车位怎么办?”该小区的业主多数都认为开发商现在的做法就是想以租代售。
走访] 有人打电话交费开发商才上班?
10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新乡市人民东路的公务员小区。在物业管理中心门外,张贴着一份《告业主书》,由新乡市辉龙中兴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龙置业)出具,称公司于今年9月14日开始出让政府规划的地上固定停车位,并从2014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将不再收取地上固定停车位费用。
《告业主书》里提到,公司享有小区地上固定停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权利。而业主们认为,地上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刘女士称,目前开发商就在B区门口收费。当天上午10时许,记者赶到时看到大门紧闭,刘女士说只有业主打电话,将原来的车位号、楼号等告诉开发商后,他们才开门收钱。“如果是合法的,为啥不光明正大地收费呢?”刘女士质疑。
[开发商] 我们有权出租出售停车位
11日上午,记者拨通了辉龙置业负责人的电话,他告诉记者,目前一次性交清40年停车费的固定停车位归公司所有。
该负责人解释,此举是为了配合物业管理公司改善小区内的出行环境,加强车辆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据该负责人介绍,小区目前已经是三四辆车仅有一个停车位,供不应求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也是在大部分业主要求拥有固定停车位的前提下设立的规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固定停车位通过了新乡市规划部门的审批,《物权法》第74条也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负责人称这里的“当事人”即开发商。
“我们是2003年拿到房产证的,考虑到业主的承受能力,我们说是一次性交40年车位费就行了。”该负责人表示,他们甚至可以要求业主交60年的。
该负责人表示,停车位是开发商的,他们有权利售卖或者出租。
[律师] 这是违法行为
针对公务员小区一次性收取40年停车费的事情,新乡资深律师耿岭喜称这是违法行为。
耿岭喜表示,首先,开发商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因为停车费属于物业费的一部分,这些费用应该是物业公司收取的,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于业主。
其次,小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屋及其占有的土地都归业主所有,开发商更没有权利出售。
再次,不管有没有规划,小区的停车位均属于广大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权利来租赁。(据《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