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07版: 晨报07版
          

汤兰兰被性侵案”:
要用证据证明
是《素媛》还是《狩猎》

近日“汤兰兰被性侵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因为主要证据缺乏,使案件显得如此模糊、诡异,特别是此案严重缺乏足以认证犯罪事实的物证,主要是依赖于受害人的指控。

目前,众多被告人都在申诉喊冤,1月30日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名当事人。

众所周知,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特别是对幼女的性侵,很多是熟人作案,犯罪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取证、调查工作的难度很大。

但是,“无罪推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能在证据标准上打折扣。汤兰兰指控了这么多人对她实施强奸轮奸,证据在哪里?

一般来说,对于幼女强奸案件客观证据主要有:法医鉴定(有处女膜是否破裂的检查和精液鉴定证据),还有撕扯过的衣服、身体抓痕等;如果是熟人作案,时间较久的话,也可能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作为客观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但遗憾的是,报道显示,本案中很多对案件的指控非常模糊、笼统。比如发案时间确定为“二零零几年春(夏、秋、冬)的一天”,两名被告甚至是“零口供”,但是法院仍以“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是作为本案定罪客观证据的汤兰兰怀孕”B超单,也出现阴阳两份——标明“王兰兰”、年龄“17岁”的两份B超单,为同一天做出,检查医师是同一人。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显示怀孕,一个显示没怀孕。这是怎么回事?

还需追问的是,在这起离奇的未成年少女举报父亲、爷爷等强奸自己的案件中,汤兰兰的所谓“干爸”“干妈”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从一开始,汤兰兰写举报信就明说“为了能让我干妈、干爸为我申冤”,当地警方的询问笔录作为“监护人”签名的是汤兰兰的干妈李忠云;带其做流产手术,留下阴阳两份B超单的还是“干妈”。当地警方有没有认真详细询问过“干妈”,并固定为客观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被判决载入的法医鉴定意见为汤兰兰“有过多次性行为”,“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如果这份鉴定意见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当时的汤兰兰来说,她肯定被性侵了,但性侵者是谁?有没有后来指控的那么多?或者说,有没有谁在利用她的受害者身份进行敲诈、诬陷?

这起牵涉到11人获刑,甚至汤兰兰爷爷背着强奸孙女的恶名死在牢狱中的案件,不应该在一片证据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

针对幼女的奸淫案,必须将实施兽行者绳之以法,但是前提是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要坐实客观证据。

眼下,一方面是要找到已经改了名、迁了户口的汤兰兰,另外有必要让本案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诊断此前的审判是否存在问题。

韩国电影《素媛》让我们认识到性侵幼女的危害之大,另一部丹麦电影《狩猎》则让我们认识到办理涉及性侵幼女的案件,必须坐实证据,否则的话也会酿成人间悲剧。(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