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10版:晨报10版
          

微信朋友圈随意转发有可能侵权

 在朋友圈上传有趣的图文、点赞精彩的内容、转发认同的观点,已成为时下主流的社交方式。同时,使用微信推销商品也让朋友圈变身充满商机的创业之地。但在拇指按动之间,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触及侵权的“雷区”。

■雷区1 吐槽同行为“抄袭狗”,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A公司在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文章,指责同行B公司为“抄袭狗”“做贼心虚”以及“坑骗客户”等。该文章阅读量较大,亦被广泛转发。

B公司认为,身为留学中介同行,A公司广泛散布和传播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诽谤抄袭,无非是为了借助B公司在留学中介行业的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借机炒作,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给B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B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

但A公司称,该公司无非是将真相告知大众,所有的澄清与言辞均是客观、适度的。就算因为气愤有些语言上使用不当,也完全是大众朴素的情感,完全可以理解,这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言论属于脱离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对“真实情况”的过度解读,极具攻击性,而非“大众朴素的情感”。该行为构成对B公司的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合理支出2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谭乃文法官表示,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知乎等互联网自媒体异军突起。然而,不同于传统媒体较为严格的发布监管模式,自媒体往往缺乏事前的监管,涉自媒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企业公众号在网上随意吐槽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

■雷区2 擅自发布他人图片被判赔偿6000元

 不少人遇到精美有趣的摄影图片或是动漫美术作品会随手保留,在不知来源与作者的情况下,就在朋友圈随意上传。殊不知,一张图片也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

北京一家图像技术公司起诉称,其为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横店影视”“横店影视城”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横店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为此,该公司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版权使用费6000元。

谭乃文法官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在网络上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未经许可随意上传,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在没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

■雷区3

转发未经授权文章,经营号被判赔偿

重庆一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累了,请放过自己,但别放弃自己》一文。该文章的作者周某曾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的一家公司。因重庆的这家公司未经授权和付费转发了该文章,北京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重庆这家公司认为,该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是为了给内部员工提供学习之用,作品来自搜狐网,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公司微信公众号只使用了两个月就停用,在接到诉状后也立即删除,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登载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于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赔偿500元。

延伸阅读

使用微信朋友圈要注意什么?

1.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

2.在朋友圈分享文章、点赞应谨慎

人们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对文章甄别后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

对其他人发布的朋友圈文章或内容,也应该仔细辨别,不乱点赞。(综合《工人日报》、《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