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B-A02版:晨报02版
          

诚信“红黑榜”不能一“晒”了之

□岳珂

 6月30日上午,我市发布了2020年第一批诚信“红黑榜”,市文明办、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2020年第一批诚信“红黑名单”(见7月1日《淇河晨报》3版)。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自先秦开始,诚信就一直是衡量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活动主体逐渐由个人外延至法人,诚信也就从个人道德基石上升为社会体系的道德准绳。诚信已不仅是个人的立身之本,同时还体现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营造诚信环境、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已是人们的共识。然而,从古至今都不缺乏失信之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伴随着利益诱惑,各种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唯利是图的案例屡见报端。为了更高效、更有序地开展社会活动,针对个人,我国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针对企业,很多地方的做法是公布诚信“红黑榜”。

以前,诚信“红黑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仅是一个“道德工具”,不具有强制力。个人尚且有羞耻之心,教化可期,企业法人则未必如此。那些“老赖”或失信企业对“黑榜”的重视程度有多高,是要打上一个问号的。

今年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对“红榜”企业的激励措施和对“黑榜”企业的惩戒措施。这些奖惩措施,既能让上“红榜”的企业在道德和经济层面上名利双收,也能让上“黑榜”的企业背负失信代价而反省。

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如果诚信“红黑榜”仅是一“晒”了之,那么社会对其态度也就是一看了之。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只有令行禁止,把惩罚措施落到实处,才能让上“黑榜”者在道义上人人唯恐避之不及,在经济活动中处处碰壁。唯有如此,才能让诚信“红黑榜”从对个人行为的道德约束,升至对企业活动乃至社会活动的无形道德制约,真正实现诚信“红黑榜”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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