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交维修金房产不过户
2013-02-21 01:18:53
本报讯(记者 汪丽娜)2月19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到,鹤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统一交存到资金专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存入专户。由业主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办法》还对维修资金的补交和续交作出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已用部分。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限定其时限,30日内续交存入各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规定时限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其交纳时限。逾期不交纳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理程序也予以明确,从而更加方便业主按程序使用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