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只因未取得独家使用权———同一商标两家用法院判决均合法

□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两投资人花重金均取得“金光”注册商标使用权

  2007年9月,李强看准市场,决定在我市开一家餐饮企业。有着独到眼光的他看好南阳金光公司“金光”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和企业管理模式,在多次磋商后,他出资20万元与南阳金光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合同》,不但取得了南阳金光公司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而且可以使用“金光”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2007年11月,李强向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鹤壁金光公司。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李强经过辛勤的经营,鹤壁金光公司事业蒸蒸日上,成为我市餐饮行业的知名企业。

2010年5月,王军通过对全市餐饮行业进行市场调查,也看上了南阳金光公司的企业经营模式和“金光”注册商标的市场影响力。经多次谈判,他最后出资60万元与南阳金光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取得“金光”商标使用权。王军向市工商局淇滨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鹤壁皇冠公司。公司成立后,王军奋力经营,迅速崛起,也成为全市知名的餐饮企业。

两家餐饮公司因企业名称”相仿起争端

  鹤壁金光公司与鹤壁皇冠公司都是与南阳金光公司签订合同取得商标使用权,两家企业均在鹤壁经营,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很多消费者误认为两家餐饮企业是一家企业或连锁企业。

  李强知道鹤壁皇冠公司开业后,认为鹤壁皇冠公司擅自使用与其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误导了公众消费,使消费者误认为鹤壁皇冠公司是其分店,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导致原告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于是鹤壁金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鹤壁皇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金光”名称,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互不侵权

  被告鹤壁皇冠公司使用“金光”商标作为企业门头,是否侵犯了原告鹤壁金光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鹤壁金光公司对其企业名称享有合法的名称权。被告鹤壁皇冠公司是经商标注册人南阳金光公司授权而取得“金光”商标的使用权,皇冠公司使用“金光”商标作为企业宣传门头也是合法使用。原告鹤壁金光公司与被告鹤壁皇冠公司二者所取得的商标使用许可均为普通许可而非独占性许可或排他性许可,不具有排除商标注册人再许可他人在同一区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效力。所以,被告鹤壁皇冠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鹤壁金光公司企业名称的仿冒,亦不构成对鹤壁金光公司名称权的侵犯。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鹤壁金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公司名称皆为化名)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王先生:

  现在很多经营者是通过取得知名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注册公司,这样对于商标注册人和企业经营者都有较大的好处。商标注册人借他人扩大自己的影响,而经营者可以借助知名商标效应迅速壮大自己。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注意授权过程的有序性,避免形成恶意竞争,干扰了市场秩序。

刘女士:

  我开始以为两家饭店是一个老板,后来才得知原来这两家都有各自的业主,但两家公司的服务和饭菜质量在我市都是上乘的,两家企业能够和平共处,公平竞争就更好了。

就本案而言,鹤壁金光公司与鹤壁皇冠公司分别与商标注册人南阳金光公司通过签订《加盟合同》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了“金光”商标的使用权。不同的是鹤壁金光公司是把其作为企业字号,鹤壁皇冠公司仅是作为商标用于企业门头,从而形成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使用权的冲突。虽然鹤壁金光公司取得该企业名称权,但鹤壁皇冠公司也是合法取得“金光”商标使用权,所以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形式使用该商标。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如果要想取得知名商标在某一地区内的独家使用权,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排他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