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主车挂车均投保
出险理赔按两车

  一辆重型半挂车的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告知车主只能获得对主车保单的理赔,保二赔一的保单引发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对两份保单理赔。□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重型挂车与摩托车相撞

摩托车车主身亡

  山城区的王小亮几年前买了一辆重型半挂车专门跑运输,2012年11月11日16时许,王小亮的司机马小强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山西省潞城市国道207线1173km+250m处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大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重型半挂车司机马小强超速驾驶,摩托车主大斌无证驾驶报废车辆,未让优先车辆优先通行,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重型半挂车主王小亮立即赶往山西省潞城市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

在当地交管部门主持调解下,王小亮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由王小亮一次性给付死者大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18万元。

保险公司拟“保二赔一”

引发诉讼

  在山西处理完事故的善后事宜后,王小亮想到自己曾为重型半挂车的主车、挂车分别投了交强险、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主车50万元、挂车10万元,所幸的是两份保险单到2013年7月15日才到期。想到自己手中有保险,损失还不大,王小亮立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可是,让王小亮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将挂车和主车视为一体,只愿按照主车的保险限额范围赔偿,至于挂车的保单,保险公司不愿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让王小亮无法接受。当初买车时,可是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半挂车的主车和挂车必须分别单独投保交强险,未购买就不能上路行驶,自己花了两份钱,投了两份保单,那么就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保单理赔。

在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3年1月29日,王小亮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共计252617元。

山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对两份保单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被告依约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小亮已在事故发生地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负有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对于王小亮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261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应当在原告王小亮损失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以王小亮实际支出的18万元为限,对于其他超出实际支出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3月18日,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小亮经济损失18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期案件提供:山城区人民法院□郭坤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应当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讲诚信的企业。投保人分别投保两辆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能按两辆车来进行理赔以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如果只在主车保险金额内赔偿,那么挂车所投保的保单岂不形同虚设?

理赔是最能体现保险诚信的重要环节,可现实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主车和挂车视作两辆车,在发生事故后,却以主车与挂车视为一体为由拒赔,不但有违《民法》所确定的公平原则,更缺失了诚信。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足以说明,诚信是保险公司的基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陈先生:

  我认为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型运输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方式造成的。如果交管部门对挂车的年审免去交强险的审核,保险公司在受理牵引车的交强险时,通过保费的调整将挂车的保险也并入其中,最终保险公司只出一份保单就可以,也就省去了与本案类似的许多纠纷。

王女士:

  保险义务与权利应该是相对称的,投保人既然投了两份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理应按照两份保单的赔偿范围理赔。机动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大型运输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行驶证都是独立的,按规定就要分别投保交强险。而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只按一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这对于运输业经营者来说,就出现了投保义务与权利不对称的问题。

  本案中,车辆的主车提供牵引动力,挂车不能脱离牵引车单独行驶使用,主车与挂车在经营活动中必然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经济效用,而一旦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主、挂车即形成一个整体,故当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两份交强险亦应共同发挥其效用,即保险公司应当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人保险公司抗辩的应以主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为理赔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