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 日报06版
          

“网友相约自杀”,网站责任何在

□朱巍

  近日,北京昌平区一名男子与网友“相约自杀”,虽经其他多名网友规劝,但仍未能阻止悲剧发生。其中相约自杀者和网站,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我国前两年的“QQ相约自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认为网站对“自杀”这类有害信息的传播具有一定可责性,并不认为网站在任何有害信息传播中都要负责,只有没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之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两者比较,二审法院的观点或许更为可取。网站作为公共信息传播平台,本身具有技术上的中立性,如果让商业网站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只要存在有害信息就要担责的话,那么,网站为了免责将会设置大量“屏蔽词”,甚至取消大多数交流平台,这样势必会影响网络表达自由。

不过,这并不是说网站在这类事件中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至少还要承担几方面责任。比如,按照《侵权责任法》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站在得到“相约自杀”这类有害信息通知之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网站需要加强对类似于“贴吧”、“聊天群”、微博”等公共信息交流空间的初步审核。对于直接以违法信息命名的“吧”、“群”等,应该定时清理并设置关键词予以屏蔽,避免此类有害信息的集中传播;此外,网站对一些短时间内点击量超高的“发烧帖”,应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承担事先审核的义务。

网络“相约自杀”,凸显出“自杀”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在明晰法律责任的同时,仍要强调网民和网站的社会责任,强调建设“人人关爱”的网络人文环境,才能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