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逗狗被咬伤毁容,宠物主人认为是少女自身过失造成的损伤,在赔付医疗费8000元后,拒绝继续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即使伤者有过失 宠物主人仍难免责
经法院调解,宠物主人再行赔付1.5万元
2013-08-21 03:25:16
郭艳广 绘
女孩萍萍在同学家被宠物狗咬伤面部,同学的父母认为萍萍不听女儿劝阻逗狗,惹怒了 宠物狗才导致事情的发生,双方家长赔偿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豆蔻少女与狗玩耍
被咬伤面部
丽丽、萍萍都是我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放学后,萍萍和另外两个女同学一起到丽丽家玩。丽丽看到女同学来家做客很是高兴,来到阳台将家中饲养的大型犬萨摩耶放出来玩耍。萍萍看到萨摩耶犬长得很可爱,就走过去拿饼干喂它,谁料想原本性情温顺的萨摩耶犬在抢夺饼干时咬伤了萍萍的脸,一下子血流如注。几个孩子吓坏了,给家长打过电话后,双方家长带萍萍到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萍萍正值豆蔻年华,因面部受伤花去医疗费及面部激光修复治疗费近两万元。萍萍父母向丽丽家长追要医疗费,丽丽家长认为是萍萍主动逗狗玩,经过丽丽提醒仍不听劝阻,萍萍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丽丽家长在支付医疗费8000元后拒绝更多赔偿。
最终双方协商不成,萍萍家人诉至法院,请求丽丽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调解:
宠物主人再行赔付1.5万元
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丽丽家长作为大型犬萨摩耶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萍萍遭受动物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丽丽家长当庭再行赔偿萍萍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郭坤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宠物狗在给主人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作为宠物饲养人也应清醒地认识豢(huàn)养宠物背后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豢养宠物犬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要对宠物犬每年注射防疫针,凶猛的犬类必须戴皮口罩或嘴套,以免伤人等。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甚至还有坐牢的可能。另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不管是主人看管不严还是宠物犬挣脱链条伤人,一律视为犬的主人故意伤害他人。
在我国,宠物伤人主要涉及行政和民事两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因宠物致使受伤害者染上狂犬病,依据有关规定,应对饲养者进行警告、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主要为,饲养宠物者将宠物带到公共场所造成的伤人事件,给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伤害,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宠物的饲养者应向受伤害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防疫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因此,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出台法律法规,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监管力度,给动物和人类和谐共处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女士:
我认为国家应该出台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明确居民养犬的尺度,像大型犬、烈性犬等极具攻击性的犬一律禁止饲养,同时倡导大家文明养犬。
王先生:
如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是宠物主人应该深思的问题,即便是少女存在一定过失,但只要不是故意激怒狗而造成的伤害,宠物主人仍要担责任。淇滨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志兴:
处理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当引起的动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不论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得赔偿,其主观无过错不能作为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损害结果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如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注意此处规定是“重大过失”,如被侵权人仅存在一般过失,饲养人及管理人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遇到动物侵权的事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