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工程队雇员张某到甲公司施工时被烧伤,雇主郭某和工程发包方甲公司均表示应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
雇主和发包方均担责
2013-10-29 01:33:47
□淇河晨报记者 夏国锋
2010年7月,已经退休的张某受雇于无合法资质的某某工程队,被派到甲公司参与设备拆迁。2010年11月3日,甲公司在吊装物品时没有通知正在作业的张某及时撤离,结果意外引发火灾将张某严重烧伤。由于伤情严重,张某被转至安阳市抢救治疗,甲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家境贫寒的张某只能回家做保守治疗。因索赔未果,张某将工程队负责人郭某及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郭某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郭某:属于工伤,不该自己赔偿
2011年7月29日,在庭审中郭某辩称:被告应是某某工程队而不是他本人,且自己也不具有赔偿能力。被告甲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雇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自己与某某工程队负责人郭某签有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工程队人员出现伤亡事故由工程队自行承担”。此外,双方均辩称,此案是劳动争议(工伤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针对二被告的答辩,原告代理人即承办人认为,首先,张某系企业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本案中,某某工程队既非企业亦非个体经济组织,郭某以某某工程队名义施工招用张某,他们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另外本案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应属于临时雇佣关系中的健康权、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范围内。
其次,该工程队没有合法资质,雇佣人郭某具备被告资格,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明知无资质而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甲公司吊车操作人员工作中造成张某人身伤害,甲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庭审后承办人和承办法官经过商议,认为:被告郭某无赔偿能力,甲公司正处于申请破产状态,如判决则可能引起二审及事后难以执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承办人和承办法官依据《劳动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多次协调,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0.6万元,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费用20.6万元,余款20万元由被告郭某分期支付,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增加应担责者推脱成本
□夏国锋
雇员相对雇主和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在用工过程中一旦出现伤害或其他纠纷,雇员可能因法律知识匮乏、人力财力有限使其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很可能出现钱也花了,路也跑了,应得的却没得到。
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法律援助等制度外,增加推脱的成本或更利于维护雇员权益。譬如,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承担某项责任,但又故意推脱、漠然置之的个人或组织,法院在判决赔偿的基础上按比例加罚来补偿权益受损者。
本案件,甲公司和郭某在发包和承包中经常会涉及雇员权益问题,他们应当知道雇员出现伤害该承担哪些责任。如果有“加罚”措施,他们可能就会考虑到推脱责任的成本而不再推诿扯皮,让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治疗。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市民观点
张先生:无资质工程队负责人实际是承包工程时最大的受益人,应负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因自己人员过错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同样负有侵权赔偿责任。
王女士:用人单位对拆迁业务中风险并不熟知,为了降低风险成本可能在承包费用上做出较大让步,其签署免责条款也情有可原。
案件点评
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万亮: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健康权、生命权)案件,因雇主无资质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存在多种责任形式之竞合,郭某与张某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因疏于审查工程队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形式为雇员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还存在另一种责任形式。甲公司的吊车操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张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可选其中任一种责任形式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