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24 00:14:16
各县(区)住建局、审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规范供热计量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鹤壁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鹤壁城市集中供热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民用建筑包括居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和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供热站、工业余热、地水)源热泵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采暖用热和生活用热。细则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五条 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应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方式,实行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方式。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鹤壁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供热企业是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及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供热计量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供热计量规定,编制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供热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及认定工作,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第十条 在新建建筑在工程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供热用热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设备、供热计量产品技术要求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管理制度,为顺利实施供热计量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二条 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企业不予供热。
第十三条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相结合,进行综合改造,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民用建筑应达到或超过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二)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供热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1.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2.新建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散热器温控阀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
3.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采暖系统状况选择热量分配表法(散热器分配计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法等不同的计量形式,达到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
4.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应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三)国产热量表应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热量表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四)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新用热小区,其当年用热户数应不低于总户数的70%。小区用热户户数根据供热企业收费情况,由供热企业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共同认定。如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推选业主代表,供热企业应在采暖期开始后1个月内向市住建局提供当年热费收缴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用户,第一个采暖期为调试及试运行阶段,仍按面积计收热费。经过一个采暖期调试合格后,在下一个采暖期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供热计量的热用户,应于当年7月1日之前向供热企业办理申请供热计量手续,办理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供热系统相关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及竣工验收报告;
2.鹤壁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手续;
3.室内、外采暖系统和设备、阀门水压试验记录;
4.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5.采暖管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室内、外采暖系统冲洗试验记录;
7.室内、外采暖系统主要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8.热量表检定合格证书;
9.室内、外采暖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报告。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经验收确认热用户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后,应与热用户协商签订民用建筑计量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更换及供热价格(按发改委文件执行)、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 供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费主要反映变动成本。用户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二十一条 参加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按现行面积收费标准一次性全额预交本采暖季热费,待采暖期结束三个月内按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多退少补。退费金额可直接退费或转入下个采暖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不予供热。
第二十二条 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热户,申请暂停用热时,双方应签订《暂停供热协议书》,就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进行约定。暂停用热期间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五章 热计量设施的购置、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工作由供热企业负责。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供热期间,热计量器具发生故障不能准确计数的,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面积计收热费,热计量器具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费。供热企业要在两个星期内修复或更换出现故障的计量器具。
采暖期结束后,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值产生异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热用户先行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热用户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企业承担,供热企业以修正后的热计量器具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热计量器具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对热用户按面积计收热费。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或入户进行抄表、测温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热计量装置安装时必须保留检修空间,用户或物业不得擅自锁闭、占用;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对热量表进行遮挡;不得擅自拆改、迁移和损坏供热计量装置、远程抄表设备及其他供热设施;不得妨碍热计量装置的准确计量。因上述原因致使供热企业不能依据计量装置收费的,可按面积计收热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