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王某去世后留下一笔死亡抚恤金。这笔钱是平均分配还是根据赡养情况分割?王某的子女争执不下。为此,王某的妻子将4名子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抚恤金应依赡养情况酌情分割
□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所以带有抚慰其家属,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属死者的近亲属共有。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在分割处理抚恤金时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9万元抚恤金该咋分

  

  86岁的李某家住浚县,她与丈夫共养育了4名子女。去年,李某的丈夫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的单位补偿王某近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9万元。抚恤金该怎么分割,王某的几名子女发生了争议。

王某生前最后二十年一直与次子王二共同居住,王二夫妇对王某精心照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二据此认为,抚恤金不能平均分割,应该根据对老人赡养的事实进行分割,谁对老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多就应该多分。

  对此,王某的其他三名子女认为抚恤金是父亲单位发给亲属的,所以,抚恤金应该由他们兄妹四人和母亲均分。

因在抚恤金分配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这9万元抚恤金迟迟没有领来。李某也曾把子女找来,苦口婆心地做工作,但始终未果。想到自己已86岁高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可是因为4名子女争执不下而领取不了抚恤金,李某又气又急,一纸诉状将4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分割王某的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交给配偶还是家属共同

分配?合议庭意见出分歧

2012年9月,浚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意见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的规定:“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予以处理,本案中死者配偶即原告李某尚健在,按以上顺序,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首先发放给原告,四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结合本案案情,原告符合上述条件,其应得到全部死亡抚恤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1981]优49号文件属部门规章,且其调整的对象是革命工作人员,故该文件不能作为本案参照或定案依据。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按均等原则进行处理,但要考虑死者生前主要供养的人及与其生活的紧密程度,适当予以调整。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法院判决:抚恤金系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依赡养情况酌情分割

2012年10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

  本案中,原、被告5人系王某的近亲属,王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属于原、被告5人共有。现原告要求分割,4被告亦同意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法院认为,原告已86岁高龄,无退休工资,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主要依靠王某供养,就抚恤金的分割,应予多分,以35%为宜。被告王二,在王某生前最后二十年与其共同居住,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也应予以多分,以25%为宜。王某的其他3名子女,对王某所尽赡养义务基本相当,余下的抚恤金由其3人均等分割。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刘先生:由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的办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之间因死亡抚恤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如不能公平合理地处理,势必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案的处理,希望能给有此类纠纷的家庭起到参考作用。

李先生:国家发放抚恤金,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劳动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当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分配的范围和方法,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贫困或生活条件差的人,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弘扬。浚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春英

“抚恤”的定义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

  按字面解释,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家属,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子女;抚恤的目的是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抚恤的物质表现形式是抚恤金。因此,死亡抚恤金应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

  本案原告丈夫去世,是一种精神打击,但被告也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作为死者的配偶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属情理之中。死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故可按均等原则进行分配,但其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所尽赡养扶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再如当事人对死者有加害行为的,取消参与分配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