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知带病投保 理应照单赔偿
2014-05-21 02:13:58
王某生前投有保险,病故后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其家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明知王某曾做过足以影响是否承保的癌症手术仍同意投保,应认定为王某已如实告知,遂判决—— 生前投有保险,病故后遭拒赔保险金
2006年,淇滨区李某的丈夫王某因癌细胞转移进行手术切除,两月后好转出院。2007年6月20日,王某以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甲保险公司投了保险。约定初始基本保额为20万元,保险费每年1万元,保险期限为20年,合同生效一年后若王某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前,王某在甲保险公司人员全程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指标均正常。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连续交了五年保费。2011年11月30日,王某因癌症身故,其家人提出了理赔申请,甲保险公司以王某隐瞒曾做癌症切除手术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
李某认为,丈夫王某已如实告诉过甲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其曾做过癌症切除手术病史,且当时体检指标均正常。此外在相关手续的健康告知栏中竟有一项填写的是妇女检查,说明医生和保险公司均未向王某宣读或释明。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并不是一张声明能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以上说明王某未带病投保且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甲保险公司辩称,首先,王某隐瞒了曾做过癌症切除手术的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隐瞒患有癌症的事实,足以影响其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合理判断,因此应当予以解除合同。其次,王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虽然当时进行了体检,但也不能免除王某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投保人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同意带病投保应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所签保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王某按约已交纳保费,属有效合同。
甲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解除合同,法院不予采纳。首先,业务员陈某系王某的亲戚,在王某已如实告知做过癌症切除手术的情况下陈某知道、应当知道王某患病的事实,即应认定王某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陈某代表甲保险公司明知王某患病仍让其投保说明同意患病投保,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次,王某作为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并非医院或保险专业人员,不可能清楚知道哪些情况能不能投保。在填写健康告知栏时将妇女适用的项目栏予以填写,充分说明王某对患病不能投保是不明知的。在实际操作中其主要也是按照陈某的指引填写投保告知书,对于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也不可能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再次,王某按规定进行了全面体检,符合投保条件后甲保险公司才同意合同生效。最后,甲保险公司全程陪同人员和所委托医院的医生可以明确看到手术留下的伤疤,故甲保险公司知道、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做过外科手术。而王某在健康告知栏中否认曾做过外科手术,说明甲保险公司在明知王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同意投保,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依照《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保险金20万元。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周女士
一个巴掌拍不响,告知义务是双向的。保险公司更应首先、全面地告知投保人,而不是回避自身过错一味推脱责任。认定是否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涉及告知方式和告知内容两方面,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模式,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没有询问的不需要告知,这样可防止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或拒赔。
至于告知的具体形式,实践中往往是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列举出询问内容交投保人填写。
在告知内容上,投保人告知的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即“重要事项”而不是所有事项。
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注意两点,首先是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进行引导,以使投保人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其次重要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只要投保人尽到善意而无过错,即使告知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本案的举证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据此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员一般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依据有偿委托合同规定,甲保险公司可以另案起诉业务员,以其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夏国锋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诚信原则的体现,许多保险纠纷正是由此引起。除了投保人的原因外业务员误导投保人不诚信不在少数。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拿不如实告知”为挡箭牌而拒赔。
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还规定“不问不答,不算隐瞒”,减少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挡箭牌拒赔的空间。此外,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赔付。因此,“未如实告知”不是、也不应是保险公司免赔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