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 日报04版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全市各市场主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第654号令,8月23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要求,全市各市场主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报告,各市场主体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各市场主体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