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邪教活动是违法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组织却肆意践踏法律尊严,随意侵害和剥夺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生命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犯下滔滔罪行。

1.邪教不是宗教,我国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惩治邪教活动。

我国政府所持的“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严厉惩治邪教活动”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和坚决的。实践证明,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任何宽容姑息的态度都将贻害无穷。同时,防范和惩治邪教也有利于保护宗教的正常活动,惩治邪教与保护宗教是完全统一的。

2.邪教的种种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邪教组织都没有依法申请登记,更没有经国家批准认可,其组织明显是非法组织,其全部活动自然也都是非法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主要有以下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3)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或者为组织、策划邪教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或者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等宣传品,以及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活动。

(5)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6)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7)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用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

(8)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9)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

(10)利用互联网或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制作、传播邪教信息。

(11)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市科协、市反邪教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