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 日报04版
          

行政诉讼法25年后完成首次大修,“民告官”可诉范围扩大
行政机关拒履判决可拘留责任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专家表示,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加强和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数据显示,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而律师很难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和具体行政流程,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

  有分析认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愿出庭,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漠视公众诉求的心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权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是被告,但也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夏勇说。

  另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针对新法表示,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

  “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夏勇说。  新法增加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阻止证人作证可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指使、胁迫、贿买证人作证或阻止证人作证,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情形,法院将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应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一项: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新法为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不应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草案应为管辖制度改革留有空间。

  另外,针对“民告官”前期立案环节“人为把关”,审判环节各种“打招呼”、“批条子”和一些案件主审法官不能判、不敢判,要层层汇报、逐级请示,案件办理起来障碍重重等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对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将有望较好解决“民告官”制度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