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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毛凤鸣等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分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等刑罚

本报讯 (记者 解静怡)11月21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集资诈骗一案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毛凤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郭武军无期徒刑、郑国庆无期徒刑、王志勇有期徒刑十五年、董丽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毛凤鸣(男,1969年生)、郭武军(男,1957年生)、郑国庆(男,1964年生)、王志勇(男,1979年生)、董丽(女,1976年生)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方式,先后成立了琦新公司、明昆公司、宏远公司、众圣公司和炳达公司,并在上述公司中交叉担任职务。

  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毛凤鸣等人采用明昆公司对琦新公司、众圣公司、炳达公司吸收存款进行担保,谎称将吸收的存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大宗交易等,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方式非法集资,后仅将少量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将大量资金用于炒股和信托投资等高风险行业,并购买高档住房、车辆归个人使用,造成巨额亏损。2012年下半年,明昆等五公司资金链断裂,五被告人商定继续加大吸收存款力度,为逃避侦查及返还资金,安排人员将明昆等公司有关会计账目予以销毁。

经鉴定,自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五被告人开办的明昆等公司累计非法集资1,377,553,139.10元,未归还非法集资款342,030,053.00元;被害人共申报未归还资金281,166,52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资金用途,以高息为诱饵,采取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逾13亿元,致使群众遭受2.8亿余元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毛凤鸣、王志勇当庭未明确表示上诉;被告人郭武军、郑国庆、董丽当庭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