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年底结束
符合条件未参保人员
尽快参保
2014-11-21 23:18:41
本报讯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我市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阶段性政策将停止执行。
为妥善解决河南省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参保问题,2009年以来,河南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将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6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将申请办理且符合条件的未参保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解决了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68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将于2014年12月31日截止,今年年底前,凡符合条件的未参保职工应及时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逾期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
(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