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遗赠扶养协议一方不履责可解约

阅读提示  生活中,有些老人因无人赡养便以过继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找一个养老送终并继承家产的“儿子”,这种关系是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关系。扶养人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单位,即不能是遗赠人的子女、配偶等。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双向约定,扶养人只有履行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受赠的权利。案件回放  为养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养子不尽孝,养父母要求解除关系

   年近七旬的高某夫妇因女儿早年病逝膝下无子女,孤苦伶仃无人照顾,老两口为此整天愁眉不展。按照农村风俗老人去世必须由儿子“摔老盆”,于是有同村人提议:高某夫妇过继一个“儿子”,由这个“儿子”照顾老两口直至终老,这个“儿子”可以在他们“百年”之后继承全部家产,也算延续了家族香火。

  高某夫妇打定主意后,经中间人介绍说合,认识了山城区某村的刘某,刘某自愿更名改姓认高某为父,并赡养高某夫妇,为老两口养老送终,为高某家延续香火。但前提是,高某夫妇过世之后的财产全由刘某一人继承。2011年8月,高某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刘某搬进高某家共同生活,高某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为刘某举办了婚礼。后来让老两口想不到的是,刘某不但不照顾高某两口,而且常年不回家看望高某夫妇。今年4月15日,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山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高某诉称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他不存在不照顾高某夫妻、常年不回家探望的情形,是因为经济困难外出务工,并且未损害高某的财产。双方签订协议后,高某虽为其筹办婚礼,但刘某亦筹措资金装修高某的房屋。他要求高某返还装修房屋所出资的3万元钱,并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判决:不履行 义务,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2012年8月被告刘某离开原告高某家后,一直未再回原告高某家居住,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高某请求解除与被告刘某的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高某为刘某操办了婚礼,刘某将高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等财产纠纷,可另案起诉。综上,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刘某的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条文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案件点评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可以解除扶养协议,扶养人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被扶养人无需返还;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相应的扶养费用。

  本案中,高某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刘某离家两年未探望被扶养人高某夫妇,不履行扶养义务,故高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短 评遗赠扶养协议应约定解除事项□郭坤

  

  孤寡老人无人照顾,扶养人对遗赠人进行帮助,不但让孤寡老人老有所养也减轻了政府、社会的负担,这是扶弱敬老值得提倡的善举。

  我国《继承法》对遗赠扶养协议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保护形式,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旦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就意味着应承担责任和道义。如果扶养人接受赠与后拒绝赡养,遗赠人有权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双方不能斤斤计较彼此的得失,不能把遗赠扶养关系变成庸俗的金钱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否则便会像本案中双方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

  同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和扶养人不但要清楚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好能明确协议的解除条件和后果,以约束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避免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