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严重交通违法的通告
2014-12-20 00:59:07
为警示广大驾驶员,现将近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予以通告: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记满12分的驾驶员,接受7日封闭警示教育培训,参加科目一考试;持有大客货运车辆的驾驶员,并处相应的降级处理)。
王超,档案编号:410601242854。郝海根,档案编号:410600024229。高建功,档案编号:410601006065。席红军,档案编号:410601167814。马清伟,档案编号:410601221437。范现军,档案编号:410601139273。梁现坤,档案编号:410601036868。李东伟,档案编号:410601033216。夏方, 档案编号:410601207644。杨振超,档案编号:410601162447。赵洪超,档案编号:410601144747。李俊青,档案编号:410600103869。关东材,档案编号:410601221784。
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大型汽车:豫F48888、豫F63157、豫F10629、豫F65230。
小型汽车:豫F58724、豫FZZ289、豫AC830G、豫FGF688。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小型汽车:豫FA0555、豫F99019、豫F89131、豫JHY090、豫FC2772、豫F96137、豫F99178、豫FPA665、豫F56273。
四、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3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大型货车:豫P85315、豫F05515、豫F57589、豫E50888。
低速汽车:冀DJF538、豫F65108。
五、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大型汽车:豫F63827、豫F12636、豫F13652、豫F63625、豫F13550、豫F63157、豫F11836。
六、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记满12分的驾驶员,接受7日封闭警示教育培训,参加科目一考试;持有大客货运车辆的驾驶员,并处相应的降级处理)。
申瑞平,档案编号:410601115303。付治江,档案编号:410900443465。李保民,档案编号:410900102906。王刚, 档案编号:410601251230。王江林,档案编号:410600113720。郭上华,档案编号:410601156428。乔志有,档案编号:410600055877。王高峰,档案编号:410501077659。陈建义,档案编号:410600048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