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窦太生
挪用公款获刑五年零六个月

本报讯 (记者 郭坤 通讯员 程俊青 马向阳)1月7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窦太生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窦太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0年2月,窦太生在任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务便利,伪造或使用虚假手续,以他人名义先后挪用住房公积金共计13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活动。

  截至2014年11月6日,挪用款项全部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