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山城区法院干警
说法释理化解三年恩怨

本报讯 (记者 郭坤)1月13日晚上7时许,山城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王建军在对被执行人李某做了3个小时工作后,李某交付了1万元执行款,执行人员立即与因该事故造成双腿残疾行走不便的申请执行人吴某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将执行款送至躺在床上的吴某手中,拿到执行款后吴某不禁热泪盈眶,握着执行干警的手久久不放。

2009年10月29日,吴某受肖某雇用,在其开办的洗砂厂工作,同年11月7日,吴某按照肖某的安排在该厂一铁架上操作粉碎机,当日15时许,李某开车将吴某所在的铁架撞翻,致使吴某从铁架上摔下,该事故造成吴某双腿残疾行走不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吴某于2010年3月9日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肖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4万元,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李某对上述两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肖某对判决不服,于2011年7月14日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奈之下吴某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受理后,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而该案的两个被执行人意见都很大,并不配合法院工作。肖某感觉很冤枉,认为车是李某擅自开的,人也是李某撞的,他很无辜。李某则表示自己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

  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和其妻子都没工作,靠种地为生,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在上大学,一年仅学费就要花费1万多元,小儿子患病长期住院,李某一家举债累累生活困难,确实无履行能力。基于此情况,执行人员王建军决定做被执行人肖某的工作,双方当事人随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肖某向吴某支付8.7万元,吴某不再追究肖某责任,剩余款项由李某承担。

  考虑到李某的家庭状况,执行干警一方面积极为吴某申请司法救助,一方面积极做李某的工作,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下,吴某了解到李某的家庭状况一时感慨万千,终于同意李某支付1万元的和解意见。至此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执结完毕。

(线索提供:赵晴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