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
2015-03-04 01:32:42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行政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人防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的。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一般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修建,或者拖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