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观看朋友打牌时认为其他牌友“出老千”,便持刀恐吓并拿走了牌友500元钱。被抓后,李某在法庭上称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劫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构成要件的——
依照较重的抢劫罪定罪
2015-07-08 02:08:56
□本报记者 郭坤
案件回放
怀疑牌友“出老千”,
持刀拿走牌友500元钱
2013年9月4日晚,李某酒后跟朋友一起到一家棋牌室打牌、玩游戏。酒后的李某并没有参与打牌,而是在朋友身旁观看。当他看到朋友不停输钱后,心中不爽,觉得一定是同桌的牌友刘某、王某“出老千”。于是李某与刘某、王某等人发生了争吵。随后,李某从棋牌室旁边的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采用暴力、恐吓的方法拿走刘某、王某等人的现金500元。
等李某走后,刘某、王某等人报警。红旗公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同时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案件经过。
民警根据刘某、王某等人的描述,通过侦查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为李某。民警随即到李某家中秘密抓捕,但没有将其抓获。
两天后,受害人王某在山城区红旗街认出李某后拨打110报警。民警快速出击,在一出租房屋内将李某抓获。面对确凿的证据,李某对其在棋牌室内持刀抢走5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两种意见: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2013年11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依法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李某的犯罪行为定性,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持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酒后在棋牌室内观看他人打牌的过程中,使用菜刀恐吓赌桌上的其他人,其行为的实质是通过替他人出头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并没有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打牌的过程中,当场用暴力、恐吓的方法抢走他人现金500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法院判决: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提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使用凶器在棋牌室当场劫取他人500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山城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案件点评
从三方面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尧苗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
第一,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第二,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儿、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第三,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