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有效期满前,李某未向车管部门申请换证。10年后李某要求车管部门换证被拒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车管部门履行换证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
2015-08-12 01:07:57
驾驶证到期未更换被注销,10年后诉至法院
李某1998年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1998年1月5日至2004年1月5日。2004年1月5日,李某驾驶证到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换证。2005年1月5日,市机动车管理部门依照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公安部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李某驾驶证注销。
2014年11月21日,李某向市机动车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市机动车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为此,李某诉至淇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市机动车管理部门履行换证职责。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在法庭上,被告市机动车管理部门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证。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市机动车管理部门注销其驾驶证是合法的。另外,李某2014年11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对此,李某认为,他的驾驶证一直在亲戚处存放,直到2014年6月份找亲戚要回驾驶证后,才知道驾驶证被注销了。所以,2014年6月才是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的起始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从2014年6月起计算起诉期限。
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机动车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换证申请,被告于2005年1月5日将原告驾驶证注销,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原告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及驾驶证持有者,应熟知驾驶证有效期满日期,其以“2014年6月份找亲戚要驾驶证后,才知道驾驶证被注销”的理由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的起始时间,显然不合情不合理,理由不正当。
法院裁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2015年3月,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维权
□淇滨区人民法院法官 武文英
本案是一起因原告怠于行使诉权,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导致起诉被法院驳回的案件。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又称起诉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到保障和实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及其合法权益,促使相对人正确、及时地行使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中原告超过起诉期限起诉,丧失的是诉权,这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前者是程序性权利,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后者是实体性权利,原告丧失的是请求法律保护的胜诉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不是要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是要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本案中原告在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后10年的时间未行使自己的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起诉的权利,故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