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李某受包工头张某指派,给王某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致残,王某以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为由拒绝担责,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帮工过程中受伤 被帮工人应担责
□本报记者 郭坤

案件回放

帮工人受伤,被帮工人拒担责被诉至法院

家住浚县农村的王某因需要建房,便找到了包工头张某让其承建。2013年9月,双方签订了建房合同书,约定张某只负责建设房子主体。

  同年10月2日上午,王某拉回家一车地板砖需要卸车并运到二楼,便同包工头张某商量找个人帮忙。张某便让施工队雇用的工人李某帮助王某卸地板砖并用机器运到二楼。李某说,由于卸地板砖不在建房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内,所以他不愿意干,但在包工头张某和王某的数次要求之下才答应帮忙卸车。可是在卸车期间,地板砖从车厢滑落将李某砸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说,自己受伤后,王某从未探问过伤情,并且拒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认为,建房合同书明确了承揽方包工头张某的施工范围,双方并未约定被告王某家房屋二楼施工所需的地板砖、水泥、大沙均由施工队完成,自己帮王某的行为属于建房合同以外的无偿性义务帮工,王某作为被帮工人理应对其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王某认为,李某是包工头张某雇用的工人,自己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另外,地板砖也是包工头张某承建自己房屋二楼施工所需的建材,装卸工作理应由张某的施工队完成,装卸地板砖就在李某的工作范围之内。李某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范围内受伤,李某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所以,李某的损失应由包工头张某承担。

在与王某协商赔偿未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帮工人受伤,被帮工人应担责

2014年5月,浚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李某帮忙为被告王某卸地板砖,双方已经形成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被地板砖砸伤,被告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明显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

2014年8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万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案件点评

帮工受伤自己也可能担责

□浚县人民法院法官 冯小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原告是在为张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还是为被告王某义务帮工时受伤,二是原告对其受伤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要看原告受伤的具体原因。本案中,从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建房合同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即张某负责为被告王某建房,而原告李某是受张某雇佣,在该工地上打工。如果原告是在建房过程中受伤,毫无疑问原告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由包工头张某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是在帮王某装卸二楼的地板砖时受的伤。王某建房时所签订的建房合同书上明确了承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其中载明了承揽方张某的施工范围,即只负责建房,并不负责为王某装卸二楼的地板砖。故原告李某帮被告王某卸二楼地板砖的行为,属于建房合同以外的无偿性义务帮工行为。按照义务帮工的法律规定,被帮工人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要看原告从事帮工行为的劳动强度、难度和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从原告搬运地板砖的行为来看,该工作的劳动强度、难度均属于正常人能够从事的劳动,不需要多大的技能,被告也无需为原告提供安全防范措施,故可以视为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

  但是对于这样一种极为简单的工作,原告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自身的伤害,故其对自身的受伤后果存在明显过失。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后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