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李女士退休后被一公司聘用,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因误工费赔偿问题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李女士已经退休,没有了劳动能力,不应支付误工费。法院审理后认为——
存在误工损失就应赔偿误工费

案件回放

退休后被一公司聘用,发生车祸受伤致残

  山城区的李女士退休后被一家企业聘用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今年3月19日,李女士在街上被一辆汽车撞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经交管部门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9万元。

是否支付误工费成争议焦点

  山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处理赔偿问题。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经退休,没有了劳动能力,不应支付误工费。

对此,李女士反驳称,自己虽是退休职工,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从事着社会劳动,且有合法的劳动收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自己在治疗期间,减少的劳动收入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误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若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计算误工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退休,没有了劳动能力,不应支付误工费用。但原告提交的所在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受伤前的工资明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李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曾从事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合理误工费用应予以支持。

2015年6月23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误工费部分判决如下:原告李女士虽然已退休,但结合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受伤前3个月的工资明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李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曾从事劳动。原告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止,共计316天,参照李女士提供的劳动收入状况计算,其误工费用为2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合理的误工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件点评

退休并非意味着没有了劳动能力

□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慧

误工费的赔偿是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常见项目。

  对于退休后从事其他劳动或被某些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中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如何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我国《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看实际情况。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参加劳动的人员也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不能简单机械地生搬硬套法条,应当从立法本意、实际情况出发。

  本案中,李女士虽已退休,但又被其他企业聘用,并有固定的收入,该收入是其合法收入,如果将其视为无劳动能力人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既然是再就业,就有相应的收入,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该损失当然应由赔偿义务主体予以赔偿。以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