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变卖公告
2015-09-19 00:04:44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淇县兴和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介同彬、李清娥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鹤壁市淇县西岗镇原庄村、坡袁庄村淇县兴和牧业开发有限公司3个养殖场的生猪。因生猪保管困难,保管费用过高,且经被执行人陈述已无力饲养防疫等,现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生猪4623头(品型、头数以实际为准),位于鹤壁市淇县西岗镇原庄村、坡袁庄村,变卖价格不低于2197815.5元人民币。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截止到2015年9月22日下午4时30分,将购买款转入账户全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过路户,账号:5000171800019,开户行: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营业部,并携带身份证件联系报名。联系方式:0392-3380607、3380603,价高者为买受人;价格相同的,以最先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者竞得。
特此公告。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