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逼债主写收条消债属抢劫
2015-12-16 02:12:50
□本报记者 郭坤
张某到李某家讨债被李某打伤,还被逼迫写下一张“本息还清无误”的收条。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收条可视为主张财产权利的凭证。为达到消灭债务目的用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出具收条,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应属抢劫。
李某殴打债主,强迫其写收条企图消灭债务
李某曾向张某借款1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2015年6月,借款期满。由于生意严重亏损,李某无力偿还。之后,张某多次找李某追讨债务,李某均躲避不见。
2015年10月5日,张某再次到李某家讨债,恰逢李某外出。李某妻子打电话给李某,说张某声称要不到钱就不走了。李某听罢立即回家解决此事。一进家门,李某见张某坐在客厅里,二话不说上前对张某拳打脚踢,致张某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李某逼迫张某交出当时他写的借条,但张某未将借条带在身上,李某就强迫张某写下一张“今收到李某现金11000元,本息还清无误”的收条,签字并按指印后才让张某离开。后公安机关根据张某的报案,将李某抓获归案。
李某的行为是赖账还是抢劫?
李某以暴力手段逼迫债主写下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从客观上讲,虽然李某抢劫的对象是一张借条,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借条属于财产权利的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就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因而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主观上讲,李某暴力胁迫被害人写收条,最终目的是要非法占有本属于被害人的1万元人民币。实际上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相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赖账,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虽然当场对张某实施了暴力,并让张某写了一张收条,但并没有当场获得钱财。“收条”并不等于“欠条”,收条不属于有价证券,李某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赖账行为,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欠条具备财产属性,暴力逼他人写收条属抢劫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欠条本身不属于财物,属于债权凭证,系财物的一种载体,具备财产的属性,因此欠条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李某暴力殴打张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强迫张某写下欠款收条的行为符合暴力劫取他人合法财产的情形,遂以抢劫罪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逼迫他人出具收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致使他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本期案件提供: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 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案件点评
借条属于非实物性财产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逯中良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从主观上讲,李某暴力殴打张某,具有直接故意性,并胁迫被害人写假收条以消灭自己所欠的1万元债务,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属于被害人的1万元人民币。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上讲,借条是财产权利凭证的一种,是非实物性质的财产。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就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收条意味着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代表相应的财产权利,同样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李某通过暴力手段逼迫王某写下欠款收条,相当于是暴力劫取了王某的合法财产,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的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阻止王某对自己财物行使返还请求权,从而使该占有成为最终的、完全的、排他的,故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