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阻挠救援可认定故意杀人一死、三伤或损失100万元将入罪“隐名持股人”也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2015-12-15 23:19:32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罗沙 王茜)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还明确,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解释》将于16日起开始实施。
一死、三伤或直接损失100万元即可入罪
据了解,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隐匿遗弃受伤人或以故意杀人罪论
对于现实中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解释》也作出明确规定将严惩。
沈亮说,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做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官员隐名持股
可定为犯罪主体
《解释》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针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违规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等问题,《解释》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关闭监控
或转移财产将重罚
《解释》对常见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将重罚。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已经发现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也被列入惩罚情形。
惩罚的情形还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