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欠钱某1万元钱,经钱某同意,由赵某的哥哥向钱某出具欠条代为偿还。到期后赵某的哥哥以第三人代为履行为由拒绝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
打欠条代人还债 视为债务转移□本报记者 郭坤
2016-01-19 23:13:08
核心提示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债务人没有发生变化;债务全部转移时,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合同的全部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案件回放
打欠条后拒绝还债被起诉
2014年9月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钱某租赁赵某的车辆,交给赵某押金3万元。
2015年2月28日,赵某到外地工作,委托哥哥终止与钱某的租车合同,并交给哥哥两万元钱用于退还钱某的押金,并经钱某同意,将剩余的1万元债务转给哥哥。赵某的哥哥给钱某打了一张欠条,写明“欠钱某1万元整,20日内返还。还清后,赵某与钱某双方合同自动作废”。
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经钱某催要,赵某的哥哥始终未还。于是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的哥哥偿还欠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应该由第三人赵某的哥哥承担还款责任还是由赵某承担还款责任发生了争议。
被告赵某的哥哥认为,他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自己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钱某应当向赵某主张还款责任。
原告钱某认为,本案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而是债务转移。赵某的哥哥向自己出具了欠条,证明赵某的哥哥同意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主体已经变更,债务已经发生了转移。根据债务转移的规定,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属债务转移,第三人应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的哥哥自愿承担赵某的1万元债务,并经钱某同意出具欠条一份。该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的哥哥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钱某系债权人,被告赵某的哥哥系债务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钱某要求被告赵某的哥哥偿还欠款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点评
第三人代为履行
与债务转移有三点不同
□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郭彩艳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有三点不同。
一是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是对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下,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是法律关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若是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本案中,金钱债务是可转移的,约定债务转移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赵某的哥哥向钱某出具欠条,并写明还清债务后赵某与钱某双方合同自动作废。此欠条证明赵某的哥哥同意承担债务,对此钱某予以接受。此时,赵某与钱某的合同关系消灭,赵某的哥哥与钱某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赵某的哥哥成为合同当事人,故钱某向赵某的哥哥主张还款责任是恰当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