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70岁的张老汉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其子张某认为父亲能种地,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同意支付。法院认为,成年近亲属有无劳动能力应以是否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判断标准,原告早已过退休年龄父亲有权向子女主张赡养费□本报记者郭坤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父亲诉至法院

家住浚县的张老汉夫妇共生育3名子女,均已成家各自单独居住。2014年7月,70岁的张老汉一纸诉状将3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此前,张老汉身板硬朗,自己能种地也有自理能力,不需要子女照顾,所以没有向子女提过赡养的问题。2014年2月,张老汉感觉自己的精神、身体大不如前,就在村里德高望重者主持下,与3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但二儿子张某拒绝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称,父亲还能下地干活儿,是有劳动能力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父亲多年来的种地收入也有不少,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所以,张某认为父亲不应当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多次调解未果,张老汉一纸诉状将3名子女诉至法庭。

老人有无劳动能力,成为争议焦点

张某提出父亲有劳动能力,无权利要求支付赡养费。因此,在审理中,原告张老汉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赡养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被赡养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而且原告和被告共同耕种土地,应视张老汉有劳动能力且有其他收入来源。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赡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赡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赡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赡养的,赡养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评残标准,依据有关政策,运用医学和技术等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张老汉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告张老汉夫妇均无退休工资,属于成年近亲属中可以要求赡养费的被赡养人。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法院:父母生活困难,子女有义务赡养

2014年9月,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张老汉年龄在70周岁左右,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应尽相应的赡养义务。无论被告张某与原告有什么样的家庭纠纷,均不能作为其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本案原告张老汉的生活费应由三子女分担。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627.73元。据此,3个被告各自应承担赡养费每年1166元。

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老汉的3个子女每年10月1日前各给付张某当年的生活费1166元;3个子女于判决生效后轮流为张老汉提供住房。

案件点评

没有鉴定报告

不意味着就有劳动能力

□浚县人民法院法官

 魏方 王世哲

  在该案的两种争议性观点中,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如果仅仅是依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去判定被扶养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变相加重了老人的诉讼负担。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这一事实的认定仅靠法官的个人简单查明即可,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减轻了老年人的诉讼负担。

其次,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农村老年人越来越多。在城市中,老人大多数为退休职工,有相应的社会救济予以支持,子女的生活负担相对较轻。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靠天吃饭靠身体生活,一旦年老体弱就难有生活来源。关于老年人劳动能力判定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报告和证明,势必会在赡养纠纷中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加剧农村家庭纠纷,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乡镇法庭工作的开展。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父母有无劳动能力应当以是否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和是否有退休工资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仅依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应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应只凭借被赡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第二款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