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人民防空执法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二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人民防空执法权。三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备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四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此外,为了满足执法需要,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成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必要补充。

二)行政执法依据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活动借以成立的法律根据。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机关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一是有法必依。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有任何的偏离或违背。二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也要注重程序法的贯彻实施。三是后法优于前法。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前后矛盾,应当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执法依据。四是就高不就低。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依据对某一问题规定得不尽一致时,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五是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当发现一些制定执法依据的机关级别相同,其执法依据相互矛盾而无法断定谁是谁非时,应将该问题呈请有权机关决定,然后按其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