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男方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花销越来越大,孩子能否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浚县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妨碍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本报记者郭坤
2016-07-06 08:31:32
案件回放
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其后儿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教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会在支付孩子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甚至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那么,有了这样的离婚约定,另一方就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吗?日前,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对此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生活在浚县的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父亲张某不支付儿子抚养费。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儿子随母亲李某生活。
随着孩子年龄逐渐增长,日常开支逐渐增大,李某的生活出现困难,凭一己之力难以继续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张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张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张某支付儿子抚养费每年3500元。
法院判决:父亲按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
2016年5月,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在要求抚养孩子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预见的,现在孩子的生活环境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本案中,李某离婚后,由于照顾孩子的生活,平时没有经济收入,且随着孩子的成长日常开支逐渐增多,对于孩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被告张某每年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2500元为宜。
2016年6月,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
案件点评
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
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孩子能否向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索要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在离婚的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至于抚养费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协议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由于李某没有经济收入,随着儿子的成长,其日常开支日渐增长,更何况基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方面,生活费和教育费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是正确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