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公共设施者付出代价
2016-08-09 01:36:43
□张婷媛
8月8日,《淇河晨报》7版报道了“鹤壁东站公交停车场一广告牌被砸,广告布也被扯掉一半”一事。
破坏广告牌的行为并非个例。走在街头,公共设施遭破坏的情形会不时进入眼帘:垃圾桶东倒西歪、阅报栏下一地碎玻璃、公共自行车车座丢失、小区健身设施残缺不全等,这一处处“伤疤”,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让人看着心疼,也是在给文明城市创建抹黑。
为啥总有人和公共设施“过不去”?有的是贪图小利,将公共设施偷走换钱;有的是心里不爽,拿公共设施当发泄对象;还有的是无聊至极,从破坏行为中寻求刺激……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他们之所以肆无忌惮下毒手,就是觉得“这事没啥大不了的,没人管”“就算被抓,又能把我怎么样”……
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因此,破坏公共设施的后果是严重的,告诫不把此事当回事的人莫要再伸手,不然可能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公共设施屡遭破坏也提醒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挥我市“智慧城管”作用,实行常态化监控,让每一个不文明行为都能得到及时制止,让每一个破坏者都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