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设台可追究当事人刑责
2016-10-09 08:26:05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频率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对抓获的非法设台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查获的设备予以收缴,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非法设台和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原条款相比,《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是删除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行政前置程序,降低了非法涉台的入罪门槛。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必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对多次实施危害行为、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险等情况可以直接依照该条定罪处罚。三是在“情节严重”之后又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一加重刑单位和量刑档次。这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将有可能受到更为严重的刑罚制裁。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具有更高的威慑力和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加大了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力度。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正在抓紧推动新修订《条例》尽早出台。
(王帅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