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但王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获得李某经济上的帮助?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本报记者郭坤

案件回放

  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给予经济补偿

  王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后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是,王某诉至浚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婚生女孩李某某归王某抚养,由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准许离婚,李某应酌情给予王某经济帮助

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分居超过两年,未建立起应有的感情,故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分居后,原告无固定住所且精神疾病复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伙食费等1.5万元,至今未完全治愈,生活确实困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的规定,被告李某应当酌情给王某以经济帮助。婚生女孩李某某一直随被告李某生活,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及其生活状况,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为宜。

2015年5月,浚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给予原告王某经济帮助1万元;婚生女李某某随被告李某生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选择。

案件点评

给予多少经济帮助应根据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确定

□浚县人民法院屯子法庭 张晓松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帮助方生活的前提下,对另一方给予一次性帮助。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具体数额和帮助方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扶养义务,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善后措施。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审判时如何查明原告的生活困难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仅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生活困难。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资助”。这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义务为条件,也不以帮助方具有过错为条件,而是以“有条件”为前提,即必须具有提供帮助的能力,法院不得以牺牲一方的生活水平作为补偿的代价。

本案中,原告王某身患精神疾病,在前期治疗过程中花费了1.5万元医疗、伙食费用,已经导致生活困难。同时,原告作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以后的生活中已无法再像正常人一样参加劳动,达不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故应当考虑判决被告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但给予多少经济帮助,应根据被告李某的负担能力确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王某经济帮助1万元是恰当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