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文征求意见可能泄露他人隐私场所拟禁装摄像头违法安装拒不拆除单位最高罚10万元个人最高罚5000元
2016-11-29 22:55:43
11月28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此外,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截至12月27日。
可能泄露他人隐私场所
禁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在设置方面,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采集视频图像信息
至少留存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根据视频图像的使用限制规定,在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什么情况下视频图像的信息会用于“公共传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当需要公众提供相关线索或者作为相关证据使用时,相关的视频图像会进入公众视野,如公安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发布相关信息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
个人违规装摄像头
最高罚5000元
针对此前存在的建设管理责任不明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违反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11月29日《新京报》)